中国东航: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(2023年8月修订)
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
(资料图)
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
(2023 年 8 月修订)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提高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
“公司”)的公司治理水平,促进公司规范运作,充分发挥
董事会秘书的作用,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权,根据《公司
法》《证券法》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》(以下简称
“《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》”)、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
券上市规则》(以下简称“《联交所上市规则》”)、《上海证
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——规范运作》等法
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《公司章程》的规定,制订
本制度。本制度所称的“董事会秘书”与《联交所上市规
则》所定义的“公司秘书”一致。
第二条 根据《公司法》和《公司章程》的规定,公司设
董事会秘书一名,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,对公
司和董事会负责,承担法律法规及《公司章程》对公司高级
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,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,并获取相
应的报酬。董事会秘书应忠实、勤勉地履行职责。
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(以下简
称“上交所”)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香
港联交所”)(以下合称“证券交易所”)之间的指定联络人,
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、公司治理、投资者关系、股票及
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等其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,组织准
备和及时递交境内外监管部门所要求的文件,负责接受监
管机构下达的有关任务并组织完成。
第四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办公室,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
下开展工作,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公司信息披露、公司治
理、投资者关系、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等相关事务。
第二章 任免
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,董事会聘任或
解聘。聘任或解聘公司董事会秘书事宜应通过董事会会议
讨论,并应举行董事会会议而非以书面决议处理。公司董
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前应报中国证监会和境内外上市地有
关监管机构备案,并公开披露。
第六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,应当具备以下条件:
(一)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,严格遵守法
律法规和规章,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;
(二)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、法律、企业管理
金融等方面的专业知识;
(三)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,具有丰富的秘书、管
理、股权事务、资本运作等工作经验;
(四)取得上交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;
(五)为公司的雇员,对公司的日常事务有所认识,
并满足《联交所上市规则》以及香港联交所对于公司秘书
的资格及要求。
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
秘书:
(一)《公司法》及《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》等规定不
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、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;
(二)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;
(三)最近三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
上通报批评;
(四)本公司现任监事;
(五)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
情形。
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 3 个月内聘
任董事会秘书。
第九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
行职责。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,证券事务代表应
当代为履行职责。在此期间,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
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有的责任。
第十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、证券事务代表后,应当
及时公告并向上交所提交下列资料:
(一)董事会推荐书,包括董事会秘书、证券事务代
表符合相关规定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说明、现任职务、
工作表现、个人品德等;
(二)董事会秘书、证券事务代表的个人简历、学历
证明复印件;
(三)董事会秘书、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
事会决议;
(四)董事会秘书、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,包括
办公电话、移动电话、传真、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
址等。
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,公司应当及时
向上交所及香港联交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。
第十一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,
不得无故将其解聘。
董事会秘书被解聘、辞职或有其他变动时,公司应当
及时向上交所及香港联交所报告,说明原因并按上交所及
香港联交所相关规定刊登公告。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
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,向上交所提交个人陈述
报告。
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公司
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:
(一)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;
(二)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;
(三)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,给公司、
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;
(四)违反法律法规、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,
给公司、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。
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,应当
接受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离任审查,并办理有关档案文
件、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。
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,或
者未完成离任审查、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,仍应承担董
事会秘书职责。
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,公司董事会应当
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,
并报上交所备案。
公司董事会未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或董事
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,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
职责,并在 6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。
第三章 履职
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任务是协助董事长和董事
处理董事会的日常工作,持续向董事提供、提醒并确保其
了解境内外监管机构关于公司运作的法律法规、上市规则
及政策的要求,协助董事及总经理在行使职权时切实履行
境内外法律法规、上市规则、《公司章程》及其他有关规定;
负责筹备股东大会、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,保证会议
决策符合法定程序,并掌握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;负责组
织协调信息披露,协调与投资者的关系,增强公司的透明
度;协助策划或实施资本市场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事务;
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;处理与监管部
门、中介机构和财经媒体的关系,建立和维护良好的公共
关系。董事会秘书应向董事长及/或总经理汇报工作。
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,履行如下
职责:
(一)协助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机制建设,组织开展
公司治理研究;
(二)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,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
作,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,督促公司及相
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;
(三)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,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
构、投资者及实际控制人、中介机构、媒体等之间的信息
沟通;
(四)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,参加股
东大会会议、董事会会议、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
关会议,负责股东大会、董事会等会议的记录工作并签字;
(五)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,在未公开重大
信息泄露时,立即向上交所报告并披露;
(六)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,督促公司
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上交所问询;
(七)组织公司董事、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
律法规、上交所相关规定进行培训,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
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;
(八)督促董事、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、
上交所相关规定和《公司章程》,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;
在知悉公司、董事、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
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,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
交所报告;
(九)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;
(十)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。
所有董事应获取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和服务,以确保遵
守董事会程序及所有适用法律及相关规则。
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
件,公司董事、监事、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
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履职行为。
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,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
经营情况,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,查阅其职责范
围内的所有文件,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
关资料和信息。
公司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
者严重阻挠时,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。
第十八条 董事、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公司董事会、
监事会报告重大事件的,应当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。董事
长在接到有关上市公司重大事项的报告后,应当要求董事
会秘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。
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;
党委党组前置研究讨论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时,董事会秘书
应当列席。
第二十条 公司重要控股子公司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
书报送其董事会决议、股东大会决议等重要文件。
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机制,指定
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。公司董事会秘书
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,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
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。
第二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、实际控制人、董事、监事、
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,应当知会董事会
秘书,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调研。
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,
承诺在任期期间及离任后,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
息对外披露为止,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不属于
前述应当履行保密的范围。
第四章 培训
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候选人或证券事务代表候
选人应参加上交所认可的资格培训,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
格培训合格证书,也应根据《联交所上市规则》第 3.29 条
的要求,每个财政年度须参加不少于 15 小时的相关专业培
训。
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原则上每两年至少参加一
次由上交所举办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。如董事会秘书被
上交所通报批评或年度考核不合格,则应参加上交所举办
的最近一期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。
第五章 附 则
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,或与有关法律、法规、
上市地上市规则及《公司章程》相冲突时,均按有关法律、
法规、上市地上市规则以及《公司章程》规定执行。
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,并自董
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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